為強化涉密人員出境管理機制,法務部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條文,將涉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人員管制期間定為至少3年,不能縮短,今(6)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另為因應現時面臨之外境威脅及嚇阻不法洩漏國家機密事件發生,法務部也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有關加重刑責處罰之規定,還增訂預備或陰謀犯處罰、以及各條之罪,行為客體屬於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相關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自92年10月1日公布施行迄今,其中第26條所定退離職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規定,實務上,仍有部分機關以縮短管制期間為常態,導致不符合立法意旨。經法務部修正該法案條文後,將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赴中期間的限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