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酒駕引起的車禍事件頻傳,吸毒造成事故的案例也不在話下。去年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因吸毒後開車遭警攔查,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今 (26) 法院公布判決結果,全案上訴一、二審,法院以無法證明該男子是否為「致不能安全駕駛」,判決無罪。

高姓男子於去年6月吸毒後駕車載朋友被警攔查,雖然沒有開車搖晃的情況,但警方在他車上查獲毒品殘渣與吸食器,並在他體內驗出有三種毒品成分,最後檢方以他開車時處於高亢混亂狀態,顯無法安全駕駛等理由,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起訴。

不過一、二審法官認為,「服用毒品」肇事刑責,明文規定要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又檢警並未鑑定高男體內的毒品濃度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且開車也沒有搖晃的情形,無法證明高男吸毒後會影響開車判定無罪。

檢警界對此項判決表示驚訝與不滿;警界和台中檢方批判法官不了解社會現狀及陷於法律文義解釋,但法界解釋道,法官是受制於現行刑法並未明定吸毒駕車就觸法,不像酒駕者還有數據做為依據,毒駕無客觀標準可判斷,容易造成灰色地帶,如果檢警提供的犯罪證據不足,只能依「無罪推定原則」判予無罪。

由於法令的不完備,「毒駕」問題還是得透過修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