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漢萍在兼任該校副校長期間,擔任中國地區公司的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及楊美鈴的提案彈劾,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據彈劾案文指出,謝漢萍於民國100年7月1日至102年5月14日,兼任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行政職務期間,擔任中國企業鉅泉光電公司及星星科技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予懲戒。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952663187號書函:「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另外,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監院認為,此雖屬於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但足以讓民眾產生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了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