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簡東明因賄選案,一審遭判5年6月將被停職。對此,立法院蘇嘉全今 (13) 日受訪時表示,簡東明案是立法院第一個刑事一審判決確立的案子,依法要停止其職權,但因他的立委資格還在,相關細節問題已請法制單位研究。

國民黨籍立委簡東明賄選案昨天一審宣判,屏東地方法院認定,簡東明交付給工作人員的是「賄款」,不是「工作費」,判決簡東明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蘇嘉全是在立法院會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國會議長凱迪等一行人前受訪時,做了上述的表示。

蘇嘉全指出,前立委林正二的案子是跨屆,當屆因賄選一審判決確定而停職者,簡東明是第一例,依選罷法的規定,一審判決確立後要停止其職權行使,不過簡東明「立委」的資格依然存在。

至於「職權」能夠行使到什麼地步?能否核發公費等,蘇嘉全說,都要向中選會進一步了解,是否還有其他的相關問題,所以現在正在請法制單位進行相關研究。

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也說,法院判決書一定會送至立法院,收到判決書後會盡速辦理,一定會邀集人事、法制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

林志嘉說,立委停職茲事體大,不能亂下定論,一定要從過去判例、相關立法意旨、各民意機關相關規定與做法等謹慎研究,立法院一定會趕快處理,但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文書。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一審判決有罪當然停職,如果任期當中,判決無罪就要回復原職。不過相關人士表示,簡東明案與前立委林正二、廖正井等案子性質不同,林正二等人是民事當選無效官司先確立,簡東明案是刑事案,沒有民事的當選無效之訴。

另外,因簡東明案不是當選無效之訴,相關人士說,沒有遞補問題,他的立委身分在,只是無法行使憲法第63條的職權,如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權利,至於是否能領取立委薪資或助理費,仍需再由法務單位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