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 (15) 日初審通過,二級機關副首長,必須1人為常務職,以確立文官體制一致性,且政務職不得超過52人;至於三級機關首長則採政務、常務雙軌並行制 若涉及國家重大政務時,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其總數以25人為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至4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

另外,初審草案也明定,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者,其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而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總數以25人為限。草案並排除各組織法規定,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為主。

民進黨召委段宜康表示,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總數不能超過25人,如內政部營建署有適合的文官,可由文官繼續擔任署長,如無適合文官或不具任用資格者可採政務任用,「修法讓三級機關用人更靈活,且訂上限,以免造成無限上綱的情況」。

段宜康舉例說,像國防部目前兩位副首長都是特任官,陸委會有一人特任官、兩人政務官,但卻沒有常任文官;而馬政府時代把所有部會都改成1常任次長、1或2個政務次長,至於未完成組改的部會,仍維持2位常務次長,「二級機關副首長用人情況十分混亂」。

段宜康表示,修法後未來各部會都將只有1人常任副首長,建立文官體制一致性,而為因應各部會因繁簡不同的業務,放寬政務副首長任用1至3人,且訂有上限52人。

提案人之一的綠委李俊俋也說,初審通過的設常任副首長一人規定,是為了確立文官體制的合法正當性,而52人上限是依據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扣除獨立機關後有26個機關,若以平2位政務副首長計算,就有52人,並讓各部會依實際需求任命,但全案仍將送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