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林武忠11年前向警方關說,撤銷民眾違規交通罰單案,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林武忠遭判刑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定讞,由於褫奪公權的部分立即生效,林武忠即刻喪失議員資格。

高市議會獲悉後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缺額由落選人中最高票者遞補,將由國民黨籍童燕珍直接遞補缺額。林武忠服務處助理則表示,林武忠指服務處不會解散,近日將出面說明。

林武忠已歷4屆議員,問政認真,基層服務甚獲地方肯定他,2011年獲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評為高雄市議會問政最認真前5名,不過這項判決不僅使林武忠無法參選下屆議員,民進黨高雄市議會議員則由38席減為37席,但並不影響民進黨過半的運作優勢。

林武忠爆發關說交通違規事件後,傳出因不滿被調查,認為其他民代也有違法情事,辯護律師要檢察官徹查其他43名市議員浮報助理費;高雄地檢署調查年餘,發動大搜索,初查近50名議員可能涉案,林武忠事後則指告發人是他的律師,與他無關。

林武忠「銷紅單」事件,一二審林武忠等獲判無罪,但更一審逆轉改判有罪,到更四審時,合議庭認定林武忠涉銷了5張罰單,圖利1萬多元,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罪,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見解。

據判決書指出,林武忠2005年底參加排班計程車司機尾牙餐會時,有司機要求幫忙處理交通違規罰單,林武忠受理請託後,利用握有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年度預算的權力,指示助理將相關資料傳真給交通大隊議會聯絡人陳博文尋求幫忙,要求把交通違規照片取出後銷毀不予舉發,陳博文旋及將30多筆交通違規資料交給交通大隊潘姓員警處理。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四審法官認定,潘姓員警將5張交通違規照片抽出,不移送逕舉中心開立罰單,且將照片絞碎。法官認為,林武忠身經多屆議員,應深知民眾陳情受託處理的合法界線,卻指使服務處人員以不合法管道處理民眾陳情案;同時陳姓、潘姓員警屈從民代不當請託關說,使交通違規取締作業的公平性,遭受特權介入。

法官認定,林武忠觸犯連續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見解,全案確定,林武忠的助理,以及涉案的官警則宣告緩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