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農曆春節6天的連假將於27日(週五)展開,勞動部23日發出新聞稿呼籲雇主,「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使勞工於當天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27日及春節28日至30日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舉例,春節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萬6千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於28日(休息日)及同年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

(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

(計算公式:36,000/30=1,200)。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新法實施後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之重要傳統節日,雇主應本著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