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華文化總會會長劉兆玄22日宣布辭去會長職務,內政部表示,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後續應依其章程規定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將在法律的基礎上,持續輔導文化總會合法召開會員大會,完成第7屆理監事改選。

內政部22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6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內政部指出,文化總會長請辭後的代理人,應依其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至於有關文化總會日前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延期召開第7屆第1次大會並改選執行委員(理事)、諮議委員(監事)部分,內政部表示,21日已發文同意,但延長時間依規定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內政部會在法律基礎上,持續輔導文化總會合法召開會員大會,完成第7屆理監事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