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06日曾針對前苗栗縣長劉政鴻違法超限舉債通過彈劾,112日再針對劉政鴻主政下的苗栗縣政府違法舉債案提出糾正。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指出,劉政鴻任內的主計主管,89116日改派為簡任第十職等主計主管起算,97115日及98115日即應予遷調。該員擔主計主管長達15年多,未曾依規定層報核准延任,行政院主計總處未定期辦理遷調,傷及主計人員輪調制度,已有違失。

監院指出,有關「據訴,苗栗縣政府驚爆財務危機,截至10312月底止,各項負債及待付款項合計高達648億元,不僅無法如期支付相關工程款,廠商叫苦連天,亦影響員工薪資正常支付,嚴重排擠社福支出,退休公教人員更憂心退休金之發放等情」,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2日通過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察委員劉德勳、高鳳仙表示,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因為有下列違失:

一、苗栗縣政府95年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債限,10011月公共債務餘額377.69億元,短期債務比率33.74%再次逾限,雖經行政院1017月函,要求不得超過1016月底公債餘額399.23億元,卻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債務比率高達62.83﹪58.16﹪,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不得舉借之規定,亦違背行政院函之附帶要求。

二、苗栗縣政府未積極改善財務狀況,反而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苗縣府收支差短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

三、苗栗縣政府為彌平歲出入預算短差金額,違法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函請改善,仍未依指示辦理,苗縣府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

四、苗栗縣政府自1011116日起,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了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

、苗栗縣政府的公債比率,於101年初再度嚴重超限後,仍漠視其財政能力已無法支應龐大歲出,於101年花費鉅額公帑3.74億元,舉辦施放29天煙火之消費性活動。且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苗縣府編列非法定社福預算之審核意見置之不理,於101年至103年持續耗費鉅資興辦生育津貼、免費營養午餐等非法定社福項目,核有違失。

監委劉德勳、高鳳仙指出,苗栗縣政府主計單位之主管人員,自89116日改派為簡任第十職等主計主管起算,依規定連任1次及延長1年任期,於97115日及98115日即應予遷調。惟該員自89116日起擔任苗栗縣政府簡任主計主管長達15年餘,未曾依規定層報核准延任,行政院主計總處均未定期辦理遷調,已傷及主計人員輪調制度,核有違失。

該調查報告除了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及財政部外,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之違失,函請該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