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勞資爭議未歇,華航修護工工會2015年9月25日在桃園市登記設立後,經華航企業工會提出訴願,勞動部今年5月10日撤銷該工會設立登記許可,成為《工會法》修法以來,第1個被「拔牌」的工會。華航修護工會委託律師郭德田表示,華航此舉明顯打壓勞工權益,他6日上午11時30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部的訴願決定。

郭德田強調,現行《工會法》第6條規定,同一公司內有相同利益性質的員工,可申請設立多個工會,也就是所謂的「複數工會」,但是勞動部又制定《工會法施行細則》,要求小型工會須有獨立的會計和人事決定權,此法與《工會法》第6條立法精神背道而馳,完全扭曲《工會法》的精神,華航修護工會遭拔牌2個月內,依法提出行政訴願。起訴書摘要內容如下:

1.依目前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認為現行工會法已經放棄「企業工會限單一」的概念,而容許複數工會的存在。在此基礎下,華航公司雖然先有「中華航空股份公司企業工會」的成立,而「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在後,前者並無任何法令依據跟權利請求桃園市政府註銷後者的登記。

2.勞動部引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撤銷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的設立登記,但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身並沒有法律授權,而是自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依憲法第14條所享有的結社自由,因此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不得作為註銷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登記之依據。

3.此外,按照勞動部在以往的訴訟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261號判決: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案)當中曾經引用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3條、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第2條第2項意旨:「勞工及雇主團體應有權制定其組織規章,自由選舉其代表、規劃其行政與活動,並釐定其計畫(第1項)。政府當局不得對上述權利加以任何限制、或對其合法行使予以任何阻撓(第2項)。」、「尤應注意者,凡旨在促進設立受僱主或雇主組織控制工人組織,或對工人組織予以財務或其他方式之支持以冀將人組織置於雇主或雇主組織控制之下者,應視為構成本條所稱之干擾行為。」勞動部認為依照當時的工會法第49條,將導致後來成立的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總會,將無法存在,勞動部則遵守公約之精神,特別排除適用當時的工會法第49條,讓兩工會同時並存。然後今日勞動部在華航企業工會請求注銷修護工廠工會登記的案件中,一改以往保護人民組工會權利之態度,堅持適用一個明顯違反國際勞工公約精神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勞動部因此所作成訴願決定,確實有所瑕疵,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