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指出,依據行政院2013年的跨部會議決議認為,台灣的遠洋漁船不宜視為台灣境內領土的延伸,《勞基法》是境內法,不適用於在台灣遠洋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依據《刑法》第3條定義,船舶與航空器都應視為我國領土,勞動部的說詞並無法律根據,行政院的跨部會議決議的適法性也存有爭議。

為了終結「血汗漁工」亂象,綠色和平組織、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與綠委等要求,台灣遠洋漁船在境外聘雇的14,500名外籍漁工,應納入《勞基法》保障,訂出基本工時、工資。但勞動部宣稱,因遠洋漁船不宜視為台灣領土之延伸,外籍漁工不屬於勞動部的管轄範疇,主管機關應為農委會漁業署。

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謝幸伶強調,在《刑法》第3條條文中提及:「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勞動部的說法並無確切的法律依據。

謝幸伶指出,目前法扶會已關注到台灣遠洋漁船聘雇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爭議,外籍漁工長期超時工作且工資過低,確有列入勞動法規保障的必要性,但仍須勞動部提出具體說明,在此期間內,若有外籍漁工因勞資爭議待援,法扶會律師將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