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8日三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公開方式揭露性侵被害人姓名及可供辨識的身份資訊,違者若為媒體,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鑑於網路科技進步,三讀修正條文指出,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性侵被害者的姓名或足以辨別身份的資訊,無正當理由違反規定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媒體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媒介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但經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為提升司法上對於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性侵害案件特殊性專業,三讀修正條文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人員認定必要時,應由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訊問。

三讀修正條文也將性侵通報人員擴大,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皆為性侵害案件通報義務人,主管機關接獲性侵犯罪通報時,應立即處理,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對此表示,監獄及看守所15年來共發生86件性侵案,顯見許多性犯罪都藏在暗處,因此,這次修正案特別將矯正人員列入性侵通報義務的範圍中,希望以後監所內若有性侵案發生時,能在第一時間通報,讓被害人能得到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並啟動調查程序。

尤美女也指出,性侵犯罪被害人由於容易受到加害人騷擾,三讀條文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及司法院在1年內提出保護令制度修改草案,讓被害人在審理過程中能得到適當協助,走出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