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上週五(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去年底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違憲,其中備受爭議是,即便依照舊的憲訴法程序,也需要2/3的總額(8人),也就是6名大法官參與評議。但5名大法官卻以「迴避」為由,將3名拒審的大法官排除總額之外。憲法法庭今(22)日也排定24日將再進行其餘案件評議,由於3名大法官已認定114年憲判1號「自始無效」,5名大法官是否依例繼續將3名大法官永遠「被迴避」、排除總額之外,備受關注。
立法院113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憲法法庭釋憲門檻。其中最關鍵的是將第30條第二項訂為,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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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人數15名。目前已有7名退職。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分別遭朝野封殺。目前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若依新憲訴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人數低於10人,不得評議,更不用說進行違憲宣判。
不過,就算引用該條文第一項的舊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目前8名大法官的2/3門檻也需6名大法官參與評鑑。
但憲法法庭日前做出114年憲判1號時直接以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審查,將其「迴避」,不計入總額。但根據憲訴法「迴避」規定,基本上都規定,大法官或其配偶或親屬為聲請案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裁判者、辯護人等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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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大法官要同意他人大法官迴避,也需當事者提出「自行迴避」等。沒有「5人」得以判定其餘「3人」迴避等類似規定。因此,3名大法官在判決公布後,另行發表意見書稱該判決「自始無效」。
不過,憲法法庭今日則在行事曆公布新的「評議」時程,將於24日進行評議。而大法官至少2/3門檻評議規定,並不在上週判決違憲範圍,也就是現行大法官如果要認定24日評議有效,在3名大法官拒審下,恐怕需再重演一次把他人「迴避」戲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