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根據新法,只要是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都叫組織犯罪。

法務部表示,草案修正要點包含,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讓犯罪組織的定義更明確,組織犯罪的認定,將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明確分工為必要;以暴力、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本刑超過5年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組織都將嚴懲。

為了防止犯罪組織招募成員坐大,修法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其中,為了阻止幫派擴大,強迫吸收成員或阻止成員退出,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草案也列出組織犯罪常有的行為,包含逼人出售財產、公司商號股份或放棄經營權、要求別人配合都更重建、要求別人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要求他人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

若有用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他是某犯罪組織的成員,而要求別人做上述4種行為,都將被處3年以下徒刑並可以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