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海關集體收賄案,高雄地院10日部分審結,前高雄關業務二課課長吳明聰收賄雖然不到60,000元,但他因否認犯罪,一審判刑14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12名關員因偵查中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均獲輕判緩刑。另,涉嫌行賄的報關業者吳震煌等6人則各被判刑6月至2年不等,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從事東南亞民生物資進口貿易的業者吳震煌,為求貨物進口時快速通關,從2008年起,委由報關行現場負責人支付驗貨關員每張C3進口報單4000元至8000元不等賄款,收賄關員收下一半,一半交給驗貨課轉交課長、股長收受。

同時,銘毅報關行負責人吳銘傳,因進口的二手機器、汽車零件等貨櫃內裝品項繁雜,為避免驗貨關員開櫃查驗遲延通關,也從2008年9月起按每只貨櫃3000元至10000元的代價行賄,並將現金置放在負責查驗關員隨身攜帶的工具袋內,行賄驗貨關員。

法院審理時,包括業者與海關關員均指證2課課長吳明聰參與集體收賄,但吳矢口否認,辯稱是檢方押人取供,合議庭則查出,業者吳震煌供稱至少3次當面交付20,000元給吳明聰,由於當時台北關呂財益貪污案件爆發,吳明聰緊張不安,曾於2011年8月間將20,000元交給同事退還吳震煌。

法院並認定,同案被告遭檢調監聽時,在電話中提及「吳明聰會收錢」等情事,因此認定吳明聰收賄事證明確,雖吳明聰收賄款項不到6萬元,且矢口否認,但仍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等判他有期徒刑14年。

至於12名被告關員郭志峰、李信良、李源興、林定諭、李建模、林承賢、林清昌、徐國雄、林俊銘、謝柏毅、蔡明憲、林正順等,因在偵查中認罪且繳回賄款,檢方建議法院輕判,一審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2年,並均宣告緩刑2年。

另涉嫌行賄的報關業者吳震煌等6人,各被判刑6個月至2年不等,均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