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做出的憲法解釋,僅能針對抽象的法律是否違憲進行解釋,而不可能改變個案的判決結果,民間司改會17日呼籲,應該修改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採用憲法訴願制度,揪出法官在個案裁判裡,種種可能的違憲行為,建立捍衛人民憲法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16日是立法院這會期最後一天。在司法院長賴浩敏請託下,突然排入司法院版的《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案,想要闖關;不過,遭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反對下,修正案被拉下來協商。

對於司法院版的《大法官案件處理法》修正案,民間司改會沒有全面否認。他們認為至少4個重點可以肯定,這包括:1、審理程序司法化;2、以裁判書體例呈現大法官釋憲成果;3、引進「法庭之友」;4、主筆大法官顯名化,不再躲在多數決保護傘背後。

不過,司改會認為,憲法解釋的運作能否成功,真正的關鍵有二項,包括「評決門檻的降低」,從現行的2/3多數同意降到1/2過半數;以及「釋憲範圍的放寬」。

所謂「釋憲範圍的放寬」指的就是「憲法訴願制度」。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國昌表示,目前大法官只處理抽象的法律解釋是否違憲,但對於個案裁判有無違反憲法、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卻置之不理。因此,應該要採用憲法訴願制度,也就是當人民憲法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時,可以透過這個制度來保障。

2013年一整年大法官會議僅做出9件憲法解釋案。律師邱顯智指出,但反觀德國,一年的憲法訴願就達4千多件。這是因為德國認為,干涉人民基本權利更大的國家作為或法律反而應該受到更嚴厲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