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得視產品特性,排除不適任7天鑑賞期商品。條文修正後,生鮮、易腐敗食品、影音及App等都可能會納入規範。

據現行消保法規定,透過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產品,可以在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商家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並負擔任何費用。不過,部分性質特殊商品屬於可複製或易腐壞,如電子書、App遊戲或生鮮商品等,如果也一體適用7天的鑑賞期,很容易衍生消費糾紛。

據此,立院2日三讀通過《消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排除條款,且授權行政院訂之。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修法後會針對網路或通訊交易,參考歐盟等先進國家,將生鮮、易腐壞食品等列入排除範圍內。

此外,三讀修正條文也規範,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30天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條文也訂出罰則,若主管機關限期未做改善,將處3至30萬元罰鍰,若持續未改善,處5至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