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陣子,文化創意產業又隨著松菸爭議,浮上檯面。

「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已經成了一個髒掉的字眼,雖然還是有不少人試圖緩頰,試圖重新定義,再向社會推廣,不過越來越多人不滿「文化創意產業」,認為一些商品不過是掛上文創的字眼就能高價販售,賺取不合理暴利,非常不應該。

讀了一些網路上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討論,大體上來說,可以將這個問題細拆成三個問題,或許更能有助於釐清「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到底該不該搞下去?

1.文化到底可不可以拿來做成商品或服務販售?

2.如果可以,有無限制哪一些文化才能做成商品或服務販售?

3.文化商品的訂價問題,文化作為商品的合理利潤區間為何?謀取暴利的文化商品應該存在嗎?

先回答第一點,在台灣的確有一批高雅藝術派的支持者,還有部分左派進步份子不認同文化可以作為商品來販售。

然而,無論反對派如何反對,文化與商品結合早已行之有年。法國後現代大師布希亞於1960年代提出符號消費的概念,指出未來消費者消費的不是產品/服務的功能而是符號時,世界就已經全面進入文化經濟、創意產業的時代。

某種程度上來說,當前社會上所有的產品與服務都是文化創意產業,或者說都必須使用文化創意(符號)的元素來包裝自家的產品/服務,進行販售。也就是說,或許你反對「文化創意產業」這個不夠完備的定義,卻無法否認文化已經與當代資本主義緊密鑲嵌,再也無法分割。

試想,為何一只印有凱蒂貓的圖案的馬克杯,硬是可以賣得比沒有圖案的馬克杯貴?為何名家設計的馬克杯可以比名不見經傳的設計師設計的馬克杯貴?這東西背後就是「文化創意」,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就是試圖將「文化創意」產業化。

如果我們不從道德應然面去否定文化與商品的必然連結,承認社會實然就已經是文化與商品緊密結合。第二點必須追問的就是,是不是特定的文化或者說美學品味才能夠被商品化?才能為「文化創意產業」所用?是不是我們不喜歡的文化就不可以商品化?還是這世界上所有可泛指為文化的東西都能夠被商品化?

如果從美學判斷的角度來看,或許人們希望某些自覺不入流的文化不要被商品化,然而如果從資本主義消費社會的角度來看,只要能賣錢的文化就是好文化,沒有文化不能夠商品化。

好比說,有人覺得誠品商旅的訂價太高,沒有「文化創意」,根本零分,那最多只能說誠品商旅所提供的文化和持這種意見的消費者不合拍,卻絕對不是消費者對而提供者錯。康德說過,美學是價值主觀判斷的事情,某人不欣賞的文化對其他人來說卻很愛的事情很正常。從流行的角度來看,壞品味(也就是所謂不入流的大眾文化)往往更能獲得青睞,更能取得商業上的成功。

台灣想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消費者必須學習包容與尊重不屬於自己美學偏好的文化商品化與暢銷的權利。

今天台灣社會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爭論,常常是美學風格不合己意而不滿的爭論,評論人不喜歡某一種美學或不認為它可以賣某種價錢時,就為文譏諷或評之為假文創,這都流於個人/階級品味偏誤。法國社會學家布狄厄在其經典名著《秀異》中指出,不同社會階級的人擁有不同文化品味,消費不同文化產品/服務是很正常的事情。

「文化創意產業」對應的一個概念是「粉絲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與服務對象是粉絲,認同其文化創意設計理念與美學品味的粉絲,就能接受,僅此而已。

第三,文創商品非常特別的一點,是充滿暴利。迪士尼為何要每年花大錢派人進國會遊說延長著作權使用期限?受著作權保障的迪士尼肖像,能幫迪士尼賺進大把權利金。

文化創意產業就是暴利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就是暴利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就是暴利產業,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對於習慣將本求利,在製造成本上加一筆固定利潤作為售價的代工製造島台灣來說,還是需要時間去接受。暴利或許在商業道德上是錯誤的,但在商業上卻是人們夢寐以求。世界級的精品為何售價動則好幾萬,毛利可以高達60%,每年還享有兩次調漲價格的機會,且再貴都有人搶著買?因為粉絲喜歡這些產品上面的文化創意(符號)。

除非台灣社會能夠接受,文化當然可以賣錢,無論你個人喜歡與否的文化都可以賣錢,而且可以賣很貴,賺取在你眼中認為不合理的暴利,若繼續秉持計較CP值或從成本推算售價與利潤的代工製造業思維,台灣還是繼續回去做將本求利,利潤確定卻微薄的代工製造業好了,別談發展文創了。

圖片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