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最近鬧得喧喧擾擾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競選補貼款的領取,內政部今(13)日表示,如果是由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其補貼費用是由推薦的政黨領取,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

針對2次總統大選馬英九總統的競選補貼款,最近有多位名嘴在政論節目中表示質疑,如姚立明指補助款該給總統候選人,並表示國民黨「選舉的錢不用交代,合理嗎?」陳立宏則稱,國民黨領取補貼款後「根本沒有入帳」。

對此,國民黨文傳會今天重申,國民黨每年度黨務經費收支都有嚴謹程序與帳目,財務報告都依法經由會計師簽證,經中常會核定後向內政部提交決算書,而總統補貼款和政治獻金完全不同,也跟國民黨向監察院申報的政治獻金帳目無關。

至於內政部今天也進行了法令的解釋。內政部表示,民國84年因應總統、副總統直接民選需要所制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意旨,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至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產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須循「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方式產生,與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自行參選的方式不同。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針對各組候選人競選費用的補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之初於第39條(條次現已修正為第41條)即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達當選票數1/3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同條第2項規定,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的政黨領取。依據前述規定,依政黨推薦方式產生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選舉得票達規定票數,競選補貼費用,是由推薦的政黨領取,而非由候選人自行領取。

內政部強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從民國84年施行迄今,所選出的第9任至第13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皆是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為候選人,並依法由推薦的政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競選補貼費用,並沒有由候選人自行領取競選補貼費用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