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飼料油,混製為食用油販售,屏東縣衛生局今(17)日表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裁罰5000萬元,並限期於今年12月30日前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由衛生局監督銷毀。

屏東縣衛生局表示,頂新自2012年1月起從越南進口豬油26批,共321萬6670公斤,依衛福部食藥署今年10月10日函示,該進口油脂僅供飼料用,但頂新公司將這些油品製成食用油並於市面販售,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9款,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新台幣5000萬元罰款。

衛生局說,頂新公司應於收到裁處書30日內繳納罰款,並在12月30日前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擇期由該局監督銷毀。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