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江宜樺昨稱國稅局是接到民眾檢舉才查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稅,但民進黨立委李應元今(8)日表示,根據財政部頒訂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檢舉人必須提供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否則就應簽結不予受理。換句話說,國稅局不能發公文要求非檢舉人(如凱校、三采文化等)提供資料,檢舉人若無法在10日內提供逃漏稅的具體事實與事證,那麼國稅局就必須簽結不受理。

江宜樺昨天在回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的質詢時表示「有人檢舉就會調查」,言下之意是因為有人檢舉,需要進一步查證,所以,才發函相關單位提供柯文哲的相關資料。對此,李應元今天搬出法條駁斥該說法,顯示國稅局對柯文哲的查稅動作已明顯違反規定。

根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如有欠缺者,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行簽報不予受理。

至於檢舉人應提供的文件及資料包括:(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李應元說,該事件很清楚是國民黨在背後檢舉施壓,並非國稅局主動偵辦,因此不能用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要求這些單位提供資料,依規定,國稅局應依前述作業要點,要求檢舉人必須提供具體事證,才能受理,否則就是淪為政治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