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在2004年指控中國廣播公司佔有新北市板橋區8筆國有土地案,最高法院今(26)日判決交通部勝訴,中廣則違反國有財產法等法規,須將5000餘坪、現值超過100億元的土地所有權,改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交通部主張坐落板橋地區的3筆土地(後分割為8筆),是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收的日產,屬國有土地;中廣卻在1981年間,以管理機關變更為由,申請將這3筆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1985年又移轉登記土地所有,中廣違法。

交通部在2004年時,請求確認中華民國對該土地的所有權存在。中廣則主張,這8筆土地原本是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使用,再由中廣接續管理使用,並非國有財產法所定的公用財產,且土地取得過程合法。

交通部在一、二審均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中央廣播事業處的接收行為屬受政府委託代為接收的性質,並不使實際派員接收的中央廣播事業處因而取得接收財產的所有權,確認中華民國對8筆土地的所有權存在。

高等法院更二審與更三審維持交通部勝訴判決,中廣決定繼續上訴,今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此案源於扁政府時期清查追討國民黨黨產,遭中廣佔有8筆土地,位於板橋區民族路菁華路段,市值粗估60多億元,若從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現值可能飆破10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