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余玲雅被控在高苑技術學院董事長及董事期間向校方詐領薪資案,被依2個背信罪判刑6月、1年定讞,前者可以18萬元易科罰金,1年徒刑則在4日發監執行。

余玲雅被控擔任高苑技術學院董事長及董事期間,利用人頭冒充學校編制內員工,按月向校方支領薪水,用來支付其母余陳月瑛私人司機與家庭幫傭薪資,共詐得400多萬元。

判決指出,余玲雅於2000年擔任高苑董事長期間,利用友人巫姓男子當人頭,聘為高苑職員,按月向學校支領薪水匯入余玲雅個人帳戶,余再幫母親余陳月瑛支付私人司機薪資,詐得210萬元。

2002年起,余玲雅以學校董事身分利用同樣手法,讓母親私人幫傭掛名學校總務處工友支薪,自2002年起至2008年按月發給3萬元至3萬2千元不等薪資,共詐得274萬元幫傭薪水。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余玲雅詐領校產、擾亂學校人事制度,但考量她對高苑創校與經營貢獻卓著,也繳回不法所得還給校方,依2個背信罪將余玲雅判刑6月、1年定讞,因僅前者可以18萬元易科罰金,但後者不行,因此,余玲雅確定要入監服刑。

雄檢原傳喚余玲雅4日下午到案,但她提前在中午報到,經檢察官李佳韻訊問確認身分後,旋及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