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公局要求遠通電收在6月底前須安置完全部國道收費員,否則就算違約,將開罰;然而,高公局日前公布查核結果,雖然遠通為了達標而亂給工作,但政府還是會再給2次改善期,確定沒改善才會真正開罰。只是外界對於遠通的撻伐聲浪似乎愈來愈弱,就連在以學生為大宗的PTT論壇都引不起風浪,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社會對於該案大多持較「冷漠」的態度?

持平來說,雖然贊成收費員抗爭的人會將失業的收費員和關廠工人案湊在一起談,但2件事似乎有些不同。關廠工人過去是因為公司惡意倒閉,退休金與資遣費問題都求助無門;但較受爭議的收費員,原本就是1年1聘的約聘人員,2006年,ETC開始營運,根據當時政府與高公局的契約書中,都標明未來全面電子計程系統上路後,就將停止僱用收費員,因此,收費員與突然失去工作的關廠工人相較,情況頗不同,也許正是許多民眾對收費員案較冷漠的因素之一。

雖然雙方爭議頗多,但一般民眾看到收費員是「一年一聘」,就直接認為,「約聘人員就是這樣啊!」因此,雖然部份國人平時不怎麼守法,認為小奸小惡無傷大雅,但遇到這種情況,又變成「法律至上」,紛紛強調「1年1聘的合約怎麼寫就怎麼做嘛,只要沒違法就好」。

但最大的問題在於《勞基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等特定工作才能視為「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則是「不定期契約」,其中也規定,「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也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以收費員一做就是數十年的年資來看,雖然1年1聘看似合法,但收費員能被視為定期契約嗎?究竟政府僱用約聘人員的標準為何?

而在政府帶頭聘用上萬名約聘人員時,cost down技巧高超的台灣企業當然不會帶頭做優良典範,一併跟隨政府運用大量約聘員工,即使所謂的臨時人員一做就好幾年,但為了省錢,想精簡人力時又能合法裁撤,「反正公家機關就這樣了,有何不可?」

除了「1年1聘」問題外,在收費員案中,飽受民眾批評之處是,收費員要求「國家安置」,引發許多國考生大罵,收費員若能轉公務員,對於努力準備考試的考生實在太不公平,也對考得要死要活才上榜的公務員十分不公;許多民眾更不滿表示,若此例一開,「其他公家機關的約聘人員,之後也要比照辦理嗎?」

不過,這一點似乎是高公局及遠通刻意混淆,在兩者發布的新聞稿中,往往只強調「國家安置不可行」,或是「收費員要求國家安置,不在遠通的協助範圍內」,讓民眾一看到這4個字,就直接將收費員的訴求想成「要求轉公務員」,似乎在有意無意間增添收費員「貪得無饜」的形象。

事實上,收費員在抗爭活動中,從未提出類似主張,而是希望遠通先安置,若最後無法達成,才希望由政府提供類似的約聘職,只是高公局也明確拒絕,強調「沒有義務安置」。

另外,以備受關注的資遣費來看,民眾大多認為,根據高公局的說法,他們已經「加發」或「補足」7個月的薪資做為資遣費給收費員,「已比一般約聘職好了」。而高公局也強調,因收費員分成「人事費收費員」及「通行費收費員」,人事費收費員只能領取離職儲金,不適用《勞基法》;且通行費收費員自2008年才適用《勞基法》,年資算起來沒幾個月,因此,對人事費收費員是「加發」7個月,對通行費收費員則是「補足」7個月。

但對於收費員來說,明明從事相同工作,卻有2種不同的收費員制度,他們當然希望2008年前的年資也能比照《勞基法》計算,因此,資遣費應該是按年資計算後,再外加高公局保證的「加發7個月」,而非齊頭式的都只給7個月。高公局針對此點,卻僅強調一切依法處理,沒有協商空間,才引發雙方爭議。

其實,收費員的問題也點出,雖然約聘人員看似合法,但同樣是勞工,為何在公家機關工作的約聘人員,他們過去的工作期間無法適用《勞基法》?

當然,政府和遠通對於收費員的主張也不一定得照單全收。例如,遠通保障收費員5年在新職的薪資不會低於原薪,而收費員要求遠通先1次支付60個月的薪資差額,再由交通部按月發給有工作的收費員,雖然立意良好,但薪資差額究竟是多少,在目前還無法確定收費員新職的薪資,加上收費員有可能轉職的情況下,實行起來可能有技術上的困難。

而收費員強調,遠通給予的工作有「隱性門檻」,也讓外界疑慮,究竟遠通所稱的輪班、工時長等,是否真的是收費員認為的「門檻」?因此,應該討論的是,除去那種工程師的離譜職缺、離家太遠的、要求有證照等明顯違約之工作外,收費員也許可以說明清楚新工作到底有哪些困難處,接受外界公評,也避免讓遠通暗諷,「明明有給你們工作,是你們自己不要」。否則,僅強調同工不同酬所引發的職場霸凌,恐怕難以引起社會共鳴,也不容易對外證明。

其實,這次遠通為了不違約而濫發200封工作通知,是近期他們處理此事最具明顯瑕疵之處,除了部份亂媒合的工作外,也讓收費員沒機會選擇,只能回覆「要不要這個工作」,若不要,就是收費員的問題,不算在遠通的過失帳上;而高公局的查核顯然也不將此列入評估,只保障所謂的工作權,卻忽視他們在可行範圍內的選擇權,做法實在有些粗糙。

如今,在高公局又給了遠通改善期的情況下,加上如果正式開罰,遠通可能又會訴諸法律,到底何時才能真正罰到遠通,恐怕也沒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