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朝野協商,立法院今(27)天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未來藥師在遇到「藥癮、傳染病治療、義診、藥事照護、偏遠地區調濟、緊急照護」等5種情況,事先報准後,即可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下午進行《藥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之審查。

其中《藥師法》修正案日前引發爭議,根據現行條文,藥師法第11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由於大法官去年認定該法第11條違憲,判定8月1日起失效,因此立法院再度召開會議審查修正草案。

不過,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提出的版本指出,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藥師公會認為,若通過蘇清泉的版本,往後藥師可以在執業登記外的處所執業,幾間診所或藥局只要合請1名藥師即可,將導致藥師「租牌」、「人頭」情況更嚴重,藥師也沒辦法管理醫師用藥,將影響民眾用藥安全。

相較之下,行政院版本則規範,藥師僅有在遇到「藥癮、傳染病治療、義診、藥事照護、偏遠地區調濟、緊急照護」等5種情況,事先報准後,才能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藥師公會全聯會則較支持政院版本。

經過中午的協商,朝野獲得共識,立法院下午即三讀通過政院版的條文修正案,未來藥師在特定的情況下,即可合法於執業處所外執業,不受一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