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說明,自明年7月1日起,快遞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返國,一律應於輸入前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遭批懲罰太重。食藥署今(12)日說明,若民眾攜帶超過限量的藥品等,且無涉刑事規定者,就依《關稅法》將逾限的部分退運或放棄,例如從日本帶正露丸回國,若未申報,1人只能帶2瓶。

食藥署指出,明年7月1日起,郵寄、快遞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返國,一律應於輸入前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獲的禁藥沒入銷毀。不過,這項規定也引發民眾批判,認為超帶並非大罪,卻要被判刑,實在太誇張。

食藥署今天說明,「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為讓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回國之數量有遵循之依據,若旅客攜帶回國的自用藥品數量符合限量表規定、攜帶的「處方藥」符合醫療院所證明的處方量,則可直接攜入;若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表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的數量,且無涉刑事規定者,則依《關稅法》相關規範,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

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未來民眾攜帶藥品入境時,萬金油只能帶3大瓶或12小瓶、龍角散則是6小盒、正露丸為400粒裝2瓶、胃藥1千粒裝1瓶、維生素等12瓶、錠狀、膠囊狀食品也是12瓶,隱形眼鏡則是只能帶6對入境。

同時,表列的自用藥物,民眾最多也只能攜帶6種,如超出限量,則應於返國前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書;另外,攜帶「處方藥」則須憑醫療院所證明,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每種則是限帶2瓶(盒)。

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藥品回國,明年7月起則是應於藥品寄送回國前,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書,「非處方藥」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且於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寄送「處方藥」則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

食藥署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的品項及數量,是當初依據民眾出國旅遊攜帶藥品態樣而訂,食藥署會與財政部共同修正訂定公告,並透過海報或單張、電台節目、醫藥期刊、捷運或機場燈箱、旅遊、航空業者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