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刑法》俢正案,刪除現行第347條原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擄人致重傷者,最高可處死刑的規定。

依照現行的《刑法》規正,只要是意圖勒贖而擄人者,無論是否致人與死,最高都可處以死刑,不過,今天通過的修正條文,則刪除此項規範,往後除非致人於死,否則不可處以死刑。

修正後條文為「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長羅瑩雪日前也曾在立法院報告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未廢除死刑國家者,若犯罪不屬「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處以死刑,因此,她引用人權理事會的報告指出,未導致喪命的綁架行為,就不屬需判死刑的情節重大之罪,因此,現行法條有違比例原則,建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