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文化部所提《電影法》修正草案,未來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可以申請抵減營所稅。另外,還增訂外國片商來台拍電影,在食宿、購物等相關費用,都有退稅優惠,以吸引國際大型電影來台拍攝,並增進台灣演員、工作人員、後製以及其他服務參與國際大型電影製作的機會。

文化部表示,《電影法》自民國72年制定公布以來,雖然歷經數次修正,但均未做大幅度的修正,為了振興電影產業,新法明定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由於該獎勵措施已在今年1月屆滿,立法院如修法通過後,可再延長10年的優惠。

此外,為鼓勵外國電影製作業者到台灣拍片、製作,提升國內的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傳台灣、帶動觀光附加價值的目的,還增訂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台製作電影,其支出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修法也增訂建立電影院應該設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將售票機制入法,以電腦計算,讓票房成績統計更精準,而非現在所用的預估做法,讓票房資訊更透明,以健全電影產業產值的統計資料。

而現行《電影法》中,規定電影「配合政府政策」、「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等內容應予獎勵等不合時宜的相關條文,都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