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曾以「范蘭欽」筆名發表辱台言論遭新聞局免職的郭冠英,今年3月初到省政府復職,7月即可屆退,月領8萬退俸。銓敘部長張哲琛今(17)日表示,郭冠英回任依法有據,但是機關首長任用時,應考慮社會觀感,不應貿然任用。

考試院今天召開院會,有考試委員詢及郭冠英案,張哲琛在會後受訪指出,郭冠英當初是因為言語不當而被公懲會撤職,停止任用3年,依照懲戒法規定,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還是可以復職,除非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等,才不能再任職,而公務員被撤職後還能再回任的案件過去也有,但「不會太多」。

張哲琛也指出,郭冠英回任雖然依法有據,不過,郭冠英再過幾個月就要退休,這種做法是否妥適,機關首長必須考慮到社會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