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門德斯12日發表聲明,敦促各國政府嚴禁使用在其他國家的合作單位通過酷刑和虐待方式而獲取的資訊或證物。門德斯表示,一方面譴責他人使用酷刑,另一方面又使用他人通過酷刑獲取的所謂證據是一種虛偽的行為。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門德斯(Juan E. Méndez)在向人權理事會呈交工作報告時指出,使用通過酷刑獲取的資訊,即使這些資訊是其他國家的特工人員獲取的,也是對實施酷刑行為的一種默許,相關個人和國家在這樣做的同時,實際上成為了酷刑行為的同謀。

  

門德斯指出,禁止使用通過酷刑獲取的證據應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的情報收集或秘密行動。

  

門德斯表示,各國應避免允許通過酷刑獲取的證據在司法程式中被加以使用,或是在正式的訴訟程式之外創立一個專門交換通過酷刑獲取證據的市場。

  

門德斯對各國普遍拒絕將他們的情報和安全機構置於審查或國際監督之下表示遺憾。他表示,不受國際監督會讓人們得出一個錯誤結論:行政部門獲取、分享、接受通過酷刑獲得的資訊,可以不受國際法的管轄。

  

門德斯表示,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在自己的司法管轄範圍之內採取行動,避免通過酷刑或虐待而獲得的資訊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加以使用。

《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都規定「不允許對任何人施行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更擴大保護範圍:「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將對「酷刑」的定義規範在第1條第1項,主要是指為了取得情報或供詞,而加以處罰、恐嚇、威脅,或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

原公約條文規範如下:「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