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推動的捷運內湖站用地(交11)聯合開發案,監察院今(11)日糾正指出,市府強徵民地逾越事業所需土地;且其間變更規定,減少設立停車位達2百多部車位,放寬商業使用面積;並在與業者分配取回土地比例時,竟讓業者可以分得68%,遠高於2002年間原地主可分回比例57.77%,有圖利業者之虞。

台北市政府透過捷運站聯合開發,強徵人民土地,改建住宅、商業大樓,近年來引發諸多爭議。日前,監院曾糾正捷運新店站聯合開發,有圖利業者之嫌。今日則再度針對文湖線上的內湖站聯合開發,再度提出糾正。

監院指出,這一開發案(交11)基地共8,166平方公尺。政府最初以興辦交通事業為由,強制徵收全區高達84.65%之土地,剩下採有償撥用、接管或協議價購,僅佔全區之15.35%;但經聯合開發後,實際作為公用事業之捷運設施使用僅佔基地面積12.62%。

監察院批評,本案實際所需捷運設施「投影面積」僅占整體開發面積之12.62% ,顯可由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接管或協議價購取得土地之15.35%即可滿足,不須徵求民地,顯已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強制徵收之正當性,有違土地徵收條例。且「徵收」民眾土地後再轉為「私有」之開發方式,不僅不符公平正義,且有侵害憲法財產權保障之虞。

監院指出,市府於強制徵收取得土地後,竟於2004年間變更該用地之都市計畫,放寬商業使用面積由「不得超過…」之「上限」規定改為「其餘…可作商業使用」之「下限」規定,汽車停車位數由徵收前之1082部車位,變更為僅需配置863部車位,失信於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過程顯有違失。

就土地分配上,監院指出,北市府於2002年間向原地主徵收土地時承諾原地主可分回57.77%,即市府可得42.23%。但市府放寬該土地都市計畫開發條件後,本開發案市府(地主)分回比例據報僅32%,即業者可分68%,竟遠高於2002年間原地主可分回比例57.77%,有失合理,市府辦理過程顯見未能兼顧政府最大權益,並有圖利業者之虞。

監院指出,本案台北市政府與投資人潤泰創新國際於2008年9月5日簽訂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內湖站交11用地),但台北市政府直到至2013年7月底監院約詢時仍未辦理土地及建物鑑估價作業,辦理時程延宕,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