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今(25)日上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9月22日一審宣判,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元,並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新華社報導,一審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時的錄影影像,也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薄熙來,並聽取其辯護人意見,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因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此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二審裁定書提到,薄熙來犯下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該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