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瓜地馬拉獨裁者里歐斯蒙特5月10日遭該國法院引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犯下種族滅絕和戰爭罪行,判有罪並判處80年徒刑。由於這次並非在國際刑事法院,而是首次在一個國家的法院直接引用公約判刑,淡江大學法學教授許慶雄對此表示,這對國際法的發展來說,是一項歷史性進展。對目前世界上的獨裁者及其共犯集團來說,更有如震天價響的喪鐘。

許慶雄進一步表示,中國政府在世界各國遭到六四民運、圖博、維吾爾族與法輪功的國際控訴,在全世界各國法院,不斷以所謂「反人類罪」(同:反種族滅絕公約),控訴中國暴行。換言之,諸如李鵬之於六四,或江澤民之於法輪功等等,未來如果以平民身份前往先進法治國家,都極有可能在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法院,面臨這項公約的起訴與判決。

前瓜地馬拉獨裁者里歐斯蒙特並非第一位被以「種族滅絕罪」判決的獨裁者,這此次引起國際媒體與國際法學界的重大關注,便在於這次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簡稱Genocide公約、種族滅絕公約)的引用,不是在國際刑事法院,而是首次在一個國家的法院直接加以引用判刑。

許慶雄表示,這對國際法的發展來說,當然是一項歷史性進展。對目前世界上的獨裁者及其共犯集團來說,更有如震天價響的喪鐘。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聯合國主導下,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以第260A(III)號決議通過。截至目前已獲122國簽署。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於1983年簽署這項公約,但對公約第9條提出保留,亦即雖然簽署公約,但排除部份條文的適用。中國特別要求保留該公約解釋、適用權,主要是為了避免中共統治集團未來被控該罪,面臨世界各國起訴。

公約規定,簽署的各國政府有義務追捕犯罪者,國際刑事法院與各國法院,也都有權審判、懲治相關犯罪者。公約共19條,主要內容如下:

*確認滅種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屬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應予防止並加以懲治;

*滅種係指蓄意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滅種、預謀或煽動滅種、意圖或共謀滅種,均在懲治之列;

*凡犯滅種罪者,無論其為一國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都應懲治;

*締約各國應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實施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被控有滅絕種族罪的,應交由行為發生地國家主管法院或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

*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罪;締約國有權提請聯合國有關機構遵照憲章採取適當行動,以防止和懲治這種罪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公約制定之初,中華民國的蔣政權不肯加入公約,發生228事件、白色恐怖事件之後,雖身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更是拒絕簽署這項公約。

因為228事件、白色恐怖完全適用(蓄意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這項公約的罪行,中國國民黨統治集團的統治者、公務員或黨員,都將被控。

其中第9條規定是,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包括關於某一國家對於滅絕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任何其他行為的責任的爭端,經爭端一方的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