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案,一審「輕判」7年4個月,因法官認定林益世擔任立委「不具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這一點不僅與檢調單位認定有所落差,也引起輿論譁然。究竟立委職務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新頭殼特別開放《線上辯論》,歡迎網友上線PK。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於去年10月25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名起訴。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運用職權施壓索賄,因此求處無期徒刑。

但一審法官認定明顯與檢方量刑有所落差,台北地院指出,林益世請託關說行為,其對象中鋼與中聯「本質上屬民營公司」非政府機關,加上林益世對中鋼經營層的影響力來自於其「豐富的地方勢力與黨政關係」所致,非立委職務之「實質影響力」,因此改以「法定職權論」進行判決。

這一點,部分法界人士將其與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之判決進行比較,並批評法院是「雙重標準」。先是以「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說法,用「實質影響論」判陳水扁有罪,結果碰到林益世,竟又回到「法定職權論」,對他進行有利判決,法院的判決標準明顯因人而異。

此外,許多立委也齊聲撻伐,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就譏諷:「立法委員居然被認定『無實質影響力』!教我等此後如何招搖過市、白吃白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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