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事業單位善待女性懷孕的勞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101年度共受理97件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的申訴案,其中懷孕歧視與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的申訴案達42件,與100年的26件相較,增加將近1倍;呼籲雇主應多注重女性懷孕勞工的權益,以免受罰。

新北勞工局指出,龍年的嬰兒潮應會延續至102年度,事業單位若涉及拒絕育嬰假的情事,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若涉及懷孕歧視禁止的規定,則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保障女性勞工的相關權益,以免遭受行政處罰,得不償失。

新北勞工局提醒,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勞工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的理由;也就是說,公司是不可以女性勞工懷孕、育兒為理由,而將其解僱或資遣。

新北勞工局說,員工任職滿1年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可檢附配偶就業的證明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依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的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勞基法也規定懷孕女工不得夜間工作、可轉調較輕鬆工作的權利,雇主不可輕忽。

勞工局分析,101年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的案件,由100年的3件增加為9件,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案件有7件,生理假則有2件;所謂性別工作平等措施,包含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與陪產假等,若員工向公司請求相關的權益時遭拒絕,或受不利對待皆屬此類,另懷孕歧視案件則由100年的23件增為101年的33件,顯示龍年效應確有導致申訴案件逐漸的增加。

勞工局曾受理某公司主管直接退回員工生理假的假單,要求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亦曾受理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的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的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該員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予以資遣;兩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考量案件情節的輕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公司資力等,分別裁罰新臺幣1萬元及5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