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迴搞軌案判決再回原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7)日更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李泰安居心狠毒,犯後卸責未見悔意,以共同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李泰安得知判決後表示,將再提上訴。

南迴搞軌案,李泰安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判刑18年,並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更一審則減為13年,更二審再改判無期徒刑。。

「南迴搞軌案」94年3月發生,當時李泰安的胞弟李雙全和越南籍妻子陳氏紅琛從台東搭南迴線火車,火車在屏東內獅段翻覆,陳氏紅琛送醫後身亡,但檢查官查出死者並非坐在翻覆的列車上,死因可疑,李雙全事後自殺身亡,詐領保險金犯行未得逞。

由於李泰安並未偕同李雙全及陳氏紅琛搭乘事故列車,卻出現在事故現場,檢方從關鍵證人的供述,認定李泰安是留在現場破壞鐵道製造出軌意外,配合犯案。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進行更二審宣判,判決書表示,李泰安和李雙全為謀詐領保險金,兩人分工,李泰安執行破壞鐵軌傾覆火車計畫,李雙全與陳氏紅琛坐上火車,先讓她服用安眠鎮靜效果的「意妥明」藥物使昏睡,趁火車傾覆後,將她帶到已傾覆車廂,佯裝因傾覆意外受傷。

判決書說,李泰安再乘送醫急救混亂未察機會,以事先備妥不明毒液在醫院病房內注射入陳氏紅琛的點滴輸管內,使原無受傷、意妥明藥效將退逐漸清醒的陳氏紅琛,瞬間出現肺部大出血的溶血現象,隨即心跳遽降,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書說,李雙全隨後申請保險金理賠,因檢察官發現陳氏紅琛死因可疑而展開調查,李雙全見事跡敗露,自殺身亡,詐取保險金犯行因而未得逞;共犯李泰安居心狠毒,罪證明確,犯後又一再推諉,豪無悔意,難以寬恕,因此判處被告李泰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李泰安的辯護律師吳漢成表示,全案有一項有力證據法官完全未審酌,檢方說案列車出軌現場查扣一些鐵道彈簧扣夾,是被破壞敲擊起來的,但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發現其中3個扣夾是新品,既然是新品,怎麼會是被破壞敲擊起來?

吳漢成指出,檢方起訴並沒有任何物證,只有證人黃福來的說法,黃福來作證是說去買蛇毒粉,打算注射到陳氏紅琛體內,但法醫研究所卻說陳氏紅琛是因酒精和藥物「意妥明」交互作用死亡,黃福來只說過買蛇毒粉,從未說過「意妥明」和酒精,這是證詞和物證上很大的矛盾。

吳漢成認為,證人的證詞和鑑定出來的物證完全不符,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李泰安詐領保險金。

李泰安在得知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後,神情顯得黯然,他表示,春節前夕聽到這樣的判決結果,心情確實很悶,等收到判決書會和律師討論再提上訴。

李泰安的父親李聚寶從案發至今,始終相信兒子是清白的,對於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的判決結果,也感到失望和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