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6)日首度對教授詐領補助費案開庭,被告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到場旁聽,庭訊後,林昭任表示懺悔,也認為自己有錯,制度也有錯,「但錯不至於用《貪污治罪條例》判刑」。

林昭任涉嫌以耗材名目的假發票,挪用國科會補助的校務基金百萬元,採購火焰離子偵測器等器材,檢方將他依貪污等罪起訴。台南高分院認定,利用政府補助進行研究計劃的教授,依法屬於「授權公務員」,執行授權公務報假帳已構成貪污罪。

一審時,嘉義地院依貪污罪將林昭任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二審時,台南高分院判刑5年、褫奪公權3年,案發後,林昭任也遭中正大學停權2年。

由於全國共有數百名教授發生類似情形,林昭任案被視為指標性案件,今天經審檢辯3方討論2個多小時後,該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涉案教授算不算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其中包括3項即:1.公務員的定義為何?2.國科會補助款或校務基金自籌款收入是否為公款?以不實發票利用該款買A貨品卻報B帳,是否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3.該案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的浮報價格罪。以上爭議將擇期讓檢辯雙方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