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因具雙重國籍遭免職者,在職期間的俸給應予追還,但不回溯。另原住民考上原民特考後放棄原民資格者,不得任公職,以避免利用原民資格加分後,考取又放棄原民身份的取巧行為。此外,同案中也刪除有精神病不得任公職的歧視規定,以保障就業權。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雙重國籍、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若任用後發現相關情事,也不得繼續任用,但已領的薪資及其他給付則不予追還。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則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文字,以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並且明定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員被發現而撤銷任用者,應追還薪資以及其他給付。

同時,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務員,事後卻拋棄原住民身分的取巧行為,新修正條文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擔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