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和諧再創新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台灣松下(Panasonic)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工會,今(26)日正式簽署第17次團體協約,也創下勞動史新的里程碑。

見證簽署儀式的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台灣松下自民國59年起即開始簽署團協,勞資雙方3年一簽從未間斷,約定內容並隨社會的變遷、物價指數調整,堪稱團體協約典範;未來勞工局也將繼續推動更多企業與工會簽署團協,共創勞資雙贏。

謝政達指出,個別勞工比較沒有和雇主直接談判勞動條件的能力,因此「勞動三法」賦予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藉由組織工會和雇主協商的談判,以及運用罷工等手段,以促成團體的協約,這都是為提升勞工權益的法律制度;難得的是,台灣松下成立邁入50周年,在早期勞動法令尚未完備的年代,即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此外,簽約的內容,有多項優於勞基法相關的規定,包括退休優惠的相關辦法修訂,由勞資雙方共同協商、公司若解僱工會會員,須提出具體事實照會工會、工會的會員因病請假申請休職,休職期間按基準內薪資60%支給,公司並每月按職務別固定給予津貼等等;松下的團體協約的內容,充分展現資方保障勞工權益的決心與誠意。

謝政達說,企業與工會不一定只存在對抗關係,若能透過簽署團體的協約,確保勞資雙方能在和諧互信的基礎上,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反而更能激勵員工積極性,共同創造勞資雙贏;目前新北市僅有台灣松下與聯合報兩份團體協約,勞工局將推動更多的企業及工會簽訂,提高團體協約對勞工和工會的勞動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