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所擬的「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化現行外國人來台投資及華僑回國審核程序,由現行「事前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所謂的「例外」者,即指目前限制投資的52件項目,需先經事前核准才能投資。

陳冲表示,這次修正將僑外投資鬆綁,可簡化現行外國人來台投資及華僑回國投資審核程序,有助與國際經貿接軌,創造國內優質投資環境,改善我國於IMD全球競爭力評比,進而吸引更多僑外商來台投資。

此外,陳冲要求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在立法院未通過該2條例修正草案前,持續簡化僑外投資審查程序,以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的檢討工作,以活絡國內經濟動能。

該2草案修正要點包括:將現行外國人來台投資及華僑回國審核程序,由現行「事前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華僑及外國投資人應於投資後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於符合一定情形之投資案件,則應事前申請核准。另增訂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其為申報或申請核准之事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