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0)日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要求政黨對其公職候選人捐款必須從政黨政治捐獻專戶中支出,且對各項選舉訂出捐獻上限,其中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而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從現行20萬提高到30萬,但全案還需經朝野協商討論。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直轄市、縣(市)長500萬元;立委300萬元;直轄市、縣(市)議員200萬元;鄉(鎮、市)長30萬元;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10萬元;為因應選舉整併,也將個人捐款年度上限由20萬元提高為30萬元,但企業、人民團體捐款上限不變,若違反規定可罰捐款金額5倍罰鍰。

政黨對其推薦同一(組)公職候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與提供競選資源的協助等,支出金額計入政黨捐贈候選人總額上限規定;政黨捐贈所推薦的同一(組)公職候選人,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若收到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等依法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者的捐款,或捐款人的捐款額度超過限制,除不得返還者外,都得在收受後1個月內將返還一部份或全部的政治獻金。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將返還期限由收到捐款起的1個月內,改為申報日前,希望候選人只要確實在申報日前,返還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就可免罰。

初審條文也增訂政黨對所推薦的候選人,在捐款比例上有不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