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6)日表示,消保處已通過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預計明(2013)年起開始實施,未來消費者如發現購票參觀的靜態藝文展覽擅自更改活動內容,或者禁止拍照、攜帶寵物等展場規範未事先告知,可要求主辦單位退票,且主辦單位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如消費者因私人因素退票,手續費則不得高過票價的10%。至於演唱會等動態藝文展覽的相關規範,則已於今年7月上路。

消保處指出,近幾年隨著國際大型藝文展覽的引進策辦,因此觀賞展覽成為國人重要的休閒娛樂活動之一,但也引發一些消費爭議,因此消保處已審議通過文化部提案的「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針對展場入場規範公告、退票機制等消費者權益明文規範,預計明(2013)年由文化部公告實施。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此契約主要針對靜態展覽,動態展覽部分已於今年7月上路。

陳星宏指出,雖然藝文展覽活動的退票情形並不常見,但主辦單位仍應主動提供退票辦法,並接受民眾退票,假設退票的原因並非消費者引起,主辦單位不能收取手續費。陳星宏舉例說,台北市政府舉辦花博時,曾因人潮過多,導致部分民眾無法入場觀賞,這些民眾可要求退票;而民眾因私人因素退票,主辦單位向其收取的手續費不可高於票價的10%。

有些策展單位為了確保展覽品質及其他觀賞者的權益,因此明文規定禁止攝影、禁止飲食、禁攜寵物等展場規範,對此,陳星宏說,業者可以自行訂定展場相關規範,但必須明文公布於展場門口、售票處、網站等明顯處。此外,如展覽內容在首日前出現變動,主辦單位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並說明變動的理由,消費者如不滿,可要求退票。

陳星宏表示,如果消費者與展覽主辦單位因該契約規範事項發生爭議,可依據《消保法》第43條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者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如未獲得妥適的處理,可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向各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外,陳星宏說,如果策展業者違反契約規定,被主管機關處以限期改善卻不遵守,可依《消保法》第56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