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修正案,將現行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至5年,未來勞工在5年內均不請求給付,請求權才會消滅,和公務人員享有同等的請求權年限。

提案立委之一管碧玲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給予公務人員的請求權是5年、行政程序法也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為5年,為求法律執行的公平一致性,同時保障勞工的權益,因此將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由2年延長為5年。

勞保條例原本規定,勞工領取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2年不行使即會失去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

提案立委之一管碧玲指出,因《公教人員保險法》中公保給付請求權年限為5年,因此將勞保請求年限延長,與公保相同,保障勞工權益。

另1位提案立委鄭汝芬則說,除了《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請求權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均以5年為請求年限,因此,勞保請求權有修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