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修正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除了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範圍,由指定行業擴大到各行業的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數將從原來的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還增訂了「防過勞條款」和「六輕條款」,針對過勞職災的預防和處罰加以規範,同時加強對於石化業等高風險產業的安全評估機制。

其中,「防過勞條款」要求雇主對於重複性作業、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的高危險群,應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若勞工因此發生職業病,雇主將挨罰新台幣3至30萬元。

另針對石化業等高危險行業除了現行檢查、監督機制外,在運轉期間必須定期提出風險評估報告,如果沒有落實改善可要求停工並處罰300萬元,但對於六輕等重大企業,有特殊情況、屢勸不聽或所得大於罰鍰上限時,可以另案行政裁量,不必受到300萬元的罰鍰限制。

新修正條文也規定,雇主要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如果勞工健檢發現異常現象,經醫生評估不適合原有工作,雇主應變更工作場所、內容或縮短工時,否則可罰3至15萬元。

「勞工安全衛生法」從63年立法、80年修訂後,已經20多年沒有再做大幅修正,這次是為了因應產業結構和社會環境變遷,造成勞工面臨過勞、精神壓力等新的災害風險而進行修改,以有助於勞動者安全健康基本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