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常會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但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修正,未來雇主將不得要求員工及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違反此條文者將可處罰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許多工作單位會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無關的資料,像是「性傾向」、「驗孕報告」、「黨派」、「婚姻」、「身心障礙」等,讓外界認為有就業歧視與侵犯隱私權的問題。不過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條文修正」,未來雇主將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這些資訊。

《就業服務法》修正後的條文指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業服務法》條文也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等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法委員江惠貞表示,由於近來各式詐騙案頻傳,起因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因此為了保障求職者與受雇員工的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提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