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份條文,增訂診斷書如果是病人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應以中文記載,如果所記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則應該另外加註。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的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並新增文字「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該條文並規定,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質疑非病死者,應該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立法院會今天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即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的工作。另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需求,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有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的認定,減少醫、病與保險公司的三方爭議。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錦隆和江惠貞表示,醫院幫病人開具的診斷書中所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於造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而必須訴諸法院,過去曾傳出有病人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但由於診斷證明記載的死因為心肺衰竭,讓保癌症險的死者家屬遭拒絕理賠。新制上路後,病人權益可進一步獲保障,減少保險理賠糾紛。

此外,立院今天也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部份條文,將得應考藥師的資格從行政命令的位階,重新訂於藥師法中,明定自教育部認定的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或在藥師法修正施行前,在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參加藥師考試。

同時,明定藥物製造工廠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才可以製造,以配合我國申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而為了加強源頭管理,也授權衛生署得對進口藥物於邊境進行抽驗,以阻絕不合格藥物於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