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今(12)日重申,選舉人於1月14日投票當日絕對不能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再次提醒民眾務必遵守規範,以免觸犯法規。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對於在1月6日召開的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中,與會人員對「選舉罷免法」中規定,選舉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處理方式進行意見交換後強調,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仍依「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處理;選委會辦理各區種子教師講習,及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均請工作人員依「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頒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辦理,讓每位選務人員了解相關選舉的法規與作業規定。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說,投票當日,將在各投票所的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的警示標語,以加強提醒選舉人注意;另查驗身分證管理員在投票所的入口處外,亦會準備手機放置盒,並告知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投票,如有選舉人攜帶手機,則會請選舉人將手機置於盒內,並發給相對應的號碼牌,等到民眾投票完畢後,再依號碼牌領取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