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4)日在會期最後一天,趕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未來NCC的正、副主委將不再由NCC委員互選,而是由行政院長在提名委員時一併指定;此外也增訂了委員的退場機制,包括:因病、違法廢弛職務、因案遭起訴或被羈押等原因。

立法院會今天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最大的變革是修改了正、副主委的產生方式,從原先7名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後,正、副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修正為行政院長在提名時,就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贊成修法的立委表示,這樣可以避免產生多頭馬車的現象。而在修法之初就持反對意見的NCC副主委陳正倉,對於今天的修法結果表示尊重,他期待以後接任的委員,仍要維持公正和專業性。

另外在第14條規定,NCC所需的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NCC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的調查研究費用。

新法條文還規定,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的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還有NCC辦理通訊監理業務依法收取的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5%至15%,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許可執照所得收入。

新法還規定,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的用途包括,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的支出、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的研究及發展、委託辦理事務所需的支出、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推動國際交流合作、其他支出等。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之,基金無法支應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