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特種勤務條例」,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情治機關,建立「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的清查、鑑定及通報作業機制,並明定特勤人員在執勤時,得配用槍枝。

現行國家元首維安工作執勤任務主要是由國安局特勤中心負責,但特勤長期欠缺法源依據,因此,三讀通過的「特種勤務條例」明定,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時,可配用槍械;遇到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脅迫,或有事實足以認定有立即危險之虞,及特勤人員生命、身體遭脅迫時,可使用槍械。

由於人權團體關切特勤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時,得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立法院會通過附帶決議,應按人權理念,1年內修正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特種勤務條例」共19條,其中13項條文是法制化行政命令位階的「特種勤務實施辦法」內容,另有6項條文是新增的。

條文規定,被維護對象在中華民國以外地區不予安全維護,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安局長核定保護。以親民黨副總統參選人林瑞雄的太太居住在美國為例,若國安局長蔡得勝認為有需要,也可核定派特勤前往保護。

國安局特勤中心將統合指揮總統府侍衛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所轄各機關、憲兵司令部與法務部調查局,執行特種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