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二次金改案,台灣高等法院今(13)日二審宣判,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

高院除判陳水扁18年外,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8000萬元,褫奪公權9年;吳淑珍除被判刑11年,併科罰金1億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方依洗錢罪起訴,陳致中遭判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400萬元;黃睿靚6月徒刑,併科200萬元。

特偵組在民國98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蔡家、元大馬家2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被檢方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汙所得的扁家成員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以及國泰世華蔡鎮宇、元大馬志玲等人,遭以洗錢罪起訴。

全案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且難以認定國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項時有賄求之意,判扁、珍及所有被告無罪。

高院二審今天改判,改依總統在金控併購具實質影響力,以貪污罪判陳水扁有期徒刑18年。